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影片份额转让合同约定第一出品方出具确认函后合同生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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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0-31 12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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汐溟话娱-第282期 影片份额转让合同约定第一出品方出具确认函后合同生效,未出具而受让方支付投资款的,合同也生效
【原创】文/汐溟
影片的联合出品方将影片的分红权、署名权转让给受让方,受让方为确保后期分红及联合出品方署名能够得到切实履行,在合同中约定应由影片第一出品方对本次转让行为出具确认函,明确同意双方的分红权及署名权转让交易,第一出品方出具确认函之日转让合同生效。但是,未及第一出品方出具确认函,受让方便按合同约定支付投资款(转让款)。此后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,受让方又以第一出品方未出具确认函,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为由主张合同无效。受让方的该项主张能否成立?
本文认为,受让方该项主张不能成立。
首先,合同未生效不同于合同无效,二者不该混淆。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约定内容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,债务人必须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,若对其违反,将由国家作为后盾强制其履行;合同无效指的是合同违反《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,实体内容违法,国家对其根本性否定;而合同未生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,但欠缺某种形式要件而暂时不产生法律拘束力。本案中,双方的转让合同并未出现《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禁止的情形,内容并不违法,且双方就合同内容已经形成合意,因此该合同成立且有效。退一步讲,若受让方做有利诉求,其诉请也应是合同未生效。
其次,参照适用履行治愈规则,受让人履行了转让合同中的主要义务,转让方又接受的,该合同已然生效。我国《合同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:“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,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,对方接受的,该合同成立。”第三十七条规定:“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,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,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,对方接受的,该合同成立。”此即为履行治愈规则。当事人对合同成立有某种形式要求,但纵使该形式并未满足,只要当事人履行合同主要义务,对方又接受,则当事人通过实际行为的意思表示形成合意,合同也成立。履行治愈规则的着眼点是看重当事人行为的实体价值,行为意思表示的意义高于形式的意义。从外在表现看,应是一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,另一方接受。本文认为,履行治愈规则的法理对附条件生效合同同样适用,二者的内核其实并无本质区别。本案中,转让合同中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投资款,受让方已然履行,转让方也已受领,因此,合同已经生效。
再次,转让合同约定第一出品方确认函作为合同生效附款,意在保障受让方的权益。作为权利,受让方有权主动放弃,这无碍其合同目的,属于受让方对其利益的自主处分,应该得到尊重。更为重要的是,受让方明知该项权利的放弃所会引起的法律后果,即放弃意味着合同已经生效,但其依然放弃表明其作出承受合同拘束力的明确表示。
第四,从合同效力的角度看,合同对受让方支付投资款有明确约定,此为受让方的主要义务,受让方主动履行该义务本身便表明其以实际行为启动了合同效力;另一方面,转让方接受其投资款,受领其在合同项下的给付利益,其根据也源自合同效力,事实上,转让方是以享受合同权利的行为表明其同意启动合同效力。因此,双方均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合同拘束的态度。
第五,受让方先是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方式承认并接受合同效力,当履行遭遇对其不利的局面时,其又以附款未成就为由否定合同效力,此种自相矛盾的行为直接违反“禁反言”的规则,而且也有违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基本要求。
因此,在附款未成就时作为附款利益享有者一方主动履行合同义务,放弃其权利,实际上是以实际行为作出了接受合同拘束的意思表示,此时合同已然生效,此后其作出相反的对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主张当